关于转移燃料电池工业车辆用电源单元的安全指导方针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工业车辆协会
1.目的
本指导方针给出安全地转移燃料电池工业车辆(以下简称“FC工业车辆”)上搭载的作为动力源的电源单元(以下简称“FC单元”)以实现其再利用的方法。
2.适用范围
如图1所示,本指导方针适用于将内部装有高压氢容器的FC单元从其原本搭载的FC工业车辆(以下简称“旧车”)转移到符合该单元适用规格的其他FC工业车辆(以下简称“新车”)时的安全操作方法。
图1.FC单元转移
3.术语说明
除高压气体安全法中使用的术语之外,本指导方针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FC工业车辆
(1)日本工业标准JISD6201:2017中规定的自走式工业车辆,搭载有FC单元作为动力源。
(2)通过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45条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实施法令第15条、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151条的第21项以及第151条的第24项规定的经定期(特定)自主检查处于安全管理下的车辆。
2)FC单元
(1)满足以下关于安全性和性能试验方法的标准。
- ・JISC-6282-4-101燃料电池技术-第4-101部:移动物体推进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用于电动工业车辆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全性
- ・IEC62282-4-102燃料电池技术-第4-102部:用于电动工业车辆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性能测试方法
3)容器检查有效期限
指容器检查后不经过容器复检能够填充高压气体的期限,从印章等所示日期的前一天算起,期限为4年。
4)容器复检有效期限
指接受容器复检1次以上且合格的容器,在不进行下次容器复检的情况下能够填充高压气体的期限。根据日本容器安全规则第37条第2项第1号,该有效期限从上次容器复检合格时所示日期的前一天开始算起,如果出厂年限不满4年则为期4年,如果超过4年则为期2年零2个月。
5)高压储氢容器
(1)搭载于FC单元内部的“压缩氢燃料汽车燃料装置用容器”。
(2)根据高压燃气安全法中容器安全规则的规定,经过容器的制造、容器检查和容器复检得到妥善管理的容器。
(3)根据容器安全规则第8条第1项第10号规定,处于可填充期限(年月日)以内(以下简称“可填充期限内”),且处于容器复检有效期限以内的容器。
6)FC单元管理者
FC工业车辆制造商或FC工业车辆销售商和维修商。
4.转移FC单元的实施方法
① FC单元管理者接收旧车后,按照本指导方针样式1“燃料电池工业车辆用电源(FC)单元保管证书(以下简称“保管证书”)”,填写“旧车信息”、“FC单元管理者信息”,并和车辆一起保管。
② FC单元管理者确认旧车上搭载的FC单元内的高压储氢容器(以下简称“容器”)是否处于可填充期限(从容器检查合格日期的前一天开始算起,超过15年的日期或容器制造商规定的未满15年范围内的日期)内,并记录保管证书上记载的“容器可填充期限”。
可填充期限的确认参照基于高压气体安全法的容器安全规则规定标识等细则、容器复检方法等的公告(以下简称“容器细则公告”)中的样式2“车载容器一览证书”上的“可填充期限”的日期以及样式3“车载容器总证书”上的“可填充期限”的日期。超过可填充期限时不可转移。
③ FC单元管理者确认容器处于容器复检有效期限内,并记录保管证书上记载的“容器检查有效期限或容器复检有效期限※”。
※确认容器检查有效期限或容器复检有效期限
- 对于没有接受过容器复检的容器,确认容器细则公告样式3“车载容器总证书”上的 “检查有效期限”栏的日期,并将其内容记录在保管证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