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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转移燃料电池工业车辆用电源单元的安全指导方针”的说明

1.制定的宗旨

关于作为动力源搭载于燃料电池工业车辆(以下简称“FC工业车辆”)的FC单元(内部包含容器,以下称为“FC单元”),根据现行法规(高压气体安全法、容器安全规则、容器细则公告)的规定,车辆与高压储氢容器是1对1配套的,因此当因故障等导致车辆无法使用时,即使搭载的FC单元还能使用,也不能将该单元重新安装到其他车辆上再利用。

但是,如果只是车辆发生故障或到达使用寿命,可以将FC单元转移到其他车辆进行再利用的话,成本将会低于购买一辆新的FC工业车辆。

另外,对于在法律上允许可继续使用的FC单元内的高价容器进行回收再利用,有助于减少工业废弃物。

基于上述理由,为使FC单元在适当的检查管理下得到使用,且当内部的高压储氢容器处于可填充期限内,允许将其转移到其他车辆上进行再利用,本协会制定了相关指导方针以确保电源单元在使用及保管、转移时的安全性。

2.制定过程

(1)在氢燃料电池汽车相关规定研讨会上的审议

① 在2017年政府召开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相关规定研讨会上,作为规章制度改革实施计划的要求事项之一,日本燃料电池实用化推进协会(FCCJ)提出要求,允许搭载有可填充期间内的容器的FC工业车辆用FC单元的再利用,得到该委员会的采用并被列为实施计划第58条。

② 在2019年1月31日举办的第8届氢燃料电池汽车相关规定研讨会上,关于容器转移的机制,以经营者的提案为基础,并在经营者的共同努力下得出结论。

③ 在2019年9月5日举办的第9届氢燃料电池汽车相关规定研讨会上,就以下几个方向展开了讨论。

通过①符合国际标准的设计与评价测试、②转移时的特定自主检查及容器复检等确保FC单元的安全性。 保管FC单元时,采取①在室内的稳定环境下保管、②防止因倾倒、坠落等造成的冲击、③附上保管证书等措施。 转移FC单元时,①确认容器的可填充期限和复检有效期限、②由具有安装资格人员进行安装操作、③由于需与转移目标车辆配套,因此需转录车辆编号和可填充期限等信息。

关于以上对策,相关业界制定安全要求方面的指导方针,同时为保证在电源单元转移时该指导方针得到遵守,赋予该方针与高压气体安全法令(通知)同等效力,以保证其有效实施。

基于以上内容,该指导方针一经制定立即生效。

(2)在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工业车辆协会上的审议

①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工业车辆协会接受氢燃料电池汽车相关规定研讨会上提出的方针,制定了日本工业车辆协会标准(JIVAS)作为业界指导方针,并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叉车技术委员会对指导方针草案进行了审议,同时向有关专家成立的“燃料电池工业车辆用电源单元相关安全指导方针制定协会”提交了该草案,以审议其合理性。

② 在2020年2月4日举办的“燃料电池工业车辆用电源单元相关安全指导方针制定协会”上审议并批准了该指导方针。

③ 在2020年3月27日以书面审议形式举办的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工业车辆协会理事会上,批准了“有关燃料电池工业车辆用电源单元转移的安全指导方针”作为日本工业车辆协会标准JIVAS-F32:2020。

参考信息

➤FC单元相关标准

■国际标准(IEC:国际电工委员会,负责制定除电信领域以外的电气、电子领域的国际标准的机构)

・IEC62282-4-101

除道路交通工具和辅助动力装置以外的推进式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电动工业卡车的安全

燃料电池技术—第4-101部:用于电动工业车辆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全性

此标准规定工业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以下,简称“燃料电池系统”)的安全条件。该燃料电池系统可用于室内或室外,额定输出功率在150V以下,具有永久固定在车身内部或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的燃料容器,且无需重整氢气或甲醇。

・IEC62282-4-102

工业电动卡车用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方法

燃料电池技术—第4-102部用于电动工业车辆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性能测试方法

此标准规定氢燃料消耗试验、电力输出试验的方法。

➤特定自主检查相关说明

定期自主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自主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151条第21款)

1.对于叉车,经营者应至少每1年进行一次定期自主检查,包括如下事项。如果叉车超过1年时间未使用,则在该未使用期间无需进行自主检查。

一、压缩压力、阀隙及电动机有无异常

二、差速器、传动轴及动力传动装置有无异常

三、轮胎、车轮轴承及其他行驶装置有无异常

四、方向盘的左右旋转角度、转向关节、扭力杆、摆臂及其他操纵装置有无异常

五、制动能力、制动鼓、制动片及其他制动装置有无异常

六、叉、桅杆、链条、齿轮及其他装卸装置有无异常

七、油压泵、油压马达、汽缸、安全阀等其他油压装置有无异常

八、电压、电流及其他电气系统有无异常

九、车身、头盔、百叶窗、报警装置、方向指示器、灯光装置及仪表有无异常

2.针对上述超过1年时间未使用的叉车,经营者在重新开始使用时,必须对其进行包括上述各项事项的自主检查。

特定自主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151条第24款)

关于叉车的特定自主检查按照第151条第21款的规定进行。

2..略

3..对于道路运输车辆法(1956年第一百八十五号法律)第2条第5项规定的运输用叉车(限于符合该法第48条第1项的叉车),经营者基于该项规定进行检查后,已进行该项检查的部分无需根据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151条第21项规定再次进行自主检查。

4.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叉车相关的特定自主检查时适用前条规定,该条第5号中的“实施检查的人员的姓名”是“检查工作人员的名称”。

5.经营者进行叉车自主检查时,必须在该叉车显眼的地方粘贴能够明确进行特定自主检查日期的检查标签。

已注册的检查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粘贴的检查工作人员专用标签(左图)

内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粘贴的内部检查专用标签(右图)

由具有特定自主检查资格的人员进行特定自主检查(劳动安全卫生法第45条)

1.经营者必须根据厚生劳动省的规定,对锅炉及其他机器等政令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自主检查,并记录其结果。

2.经营者在对前项的机器等政令规定的项目进行包含在本项规定的自主检查中的厚生劳动省所规定的自主检查(以下,简称“特定自主检查”)时,必须由具备厚生劳动省规定的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或者已根据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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